都匀开发区荣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日,贵公司与原都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签订《再生资源回收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贵公司始终未启动该项目的形式性、实质性建设工作,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且违约状态持续长达十四年。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形,导致《投资协议》之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投资协议》。
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管委会正式决定并通知贵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贵公司与原都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于2012年5月2日签订的《投资协议》。
请贵公司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都匀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0854-8197653),协商处理《投资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移交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