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项目规划、专项规划和计划执行报告(草案)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政策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 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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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家论证或审查材料;定价机关依法定价时,除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内容以外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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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部工作资料;人事酝酿、讨论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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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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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项目申报材料、节能审查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方案文本等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②《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行 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 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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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市区级负责批准的项目土地审批(预审)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手续、项目选址意见手续、影响评价手续、行业审查意见等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②《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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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2017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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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和区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