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支持大数据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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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家和省大数据战略,不断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创新应用, 营造大数据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做大做强数字经济,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企业落地奖励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行业100强、国内行业10强或业务收入100强企业在黔南州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投资奖励。

  第二条  办公运营扶持

  (一)办公、生产用房补贴。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员工公寓的大数据企业,前三年房屋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后两年按房屋租金的50%进行补贴。入驻企业租用社会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当地近期房屋租金指导价,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100%、70%、30%租金补贴。办公用房支持面积可达到500㎡,生产用房可达到1000㎡。

  (二)宽带和用电补贴。对入驻我州的大数据企业,给予宽带和用电补贴。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前3年每年50%的补贴。企业自用电电价超过普通居民用电电价部分享受全额补贴,期限为3年。

  第三条  贡献奖励

  (一)对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迁入黔南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州、县(市、区)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100%、第2—3年80%、第4—5年50%的奖励,奖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10人)。

  (二)企业入驻五年内,上一年度大数据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以官方统计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创新平台扶持

  (一)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对新认定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5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200万元、省级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数据教育培训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经费奖励。

  (二)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2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奖励;对新获UL、CE等国际认证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大数据方面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

  (三)支持举办大数据论坛等各类活动,经州审核同意在州内举办100人以上的大数据论坛等与大数据相关的各类活动,给予活动实际支出经费50%的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融资扶持

  (一)企业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对IDC企业,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其它大数据企业,每年可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    

  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大数据项目的,由州、县(市、区)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每年增长率30%以上,承诺企业营业收入和主要效益指标三年内实现倍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引入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由州级国有平台公司以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年、最高3000万元的直接股权投资扶持。企业在3年内回购的,国有平台公司所持股权按照原始投资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签订正式转让合同退出。

  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2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分阶段给予,完成券商签约辅导奖励50%,完成券商辅导创办企业挂牌奖励剩余50%。

  (二)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上市直接融资或通过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在境内主板间接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州内进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人才引进支持

  (一)鼓励国内外高端人才到黔南创新创业,经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才工作机构认定,给予人才公寓入住支持。对企业直接引进并签订工作合同的博士,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逐年发放生活津贴,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解决其子女就近入学和家属就业问题;对企业直接引进并签订工作合同的大数据专业硕士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技术人才,经州大数据专家委员会认定,按每月800元的标准逐年发放生活津贴;对企业直接引进并签订工作合同的985高校或海外知名院校大数据本科专业人才,经州大数据专家委员会认定,按每月500元的标准逐年发放生活津贴。

  (二)对于大数据企业的高管、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和股东等,在创造产值纳税后给予奖励。凡是年收入达20万元(含)以上的,以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留存部分为标准,给予同等资金奖励。

  (三)对引进的大数据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签署3年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保申报的,由州级对所缴纳社保资金企业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分别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三年。

  (四)鼓励企业与各类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建立一批高校实习见习基地,按照黔南州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每月给予企业补贴用于实习见习学生生活补助。实习见习结束后,每留用1人并工作达半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见习单位或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设立发展基金

  以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资金引导发起设立黔南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运作,三年内州、县共同筹集50亿元,加大产业载体建设,培育壮大大数据企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入补贴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大数据园区及孵化器。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10%的补贴,补助资金按照4:3:3比例分3年兑付,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允许大数据园区和孵化器投资方在确保科研、办公、生产用房不低于建筑总面积70%的前提下,对部分用房进行分割销售,销售对象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

  (三)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大数据园区。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池

  建立州、县(市、区)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池,其中,州级财政2018年起注入不低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州级大数据发展资金池。各县(市、区)从2018年起,“一圈”“北翼”各县(市、区)每年分别注入不低于2000万元,“南翼”各县(市、区)每年分别注入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县(市、区)级大数据发展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由州、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科技研发和交流培训以及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项目的扶持。

  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从以上资金池中列支,除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各类奖励资金,由州、县(市、区)按2﹕8的比例进行政策兑现。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黔南州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大数据企业,主要为:大数据存储、采集、清洗、加工、人工智能、大数据安全、云平台建设运营、大数据相关知识教育和培训等企业;智能端产品制造、芯片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与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大数据、互联网+服务行业、服务领域应用融合企业,主要包含呼叫中心、电子商务、精准营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

  本《政策措施》的具体执行办法和流程由州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该《政策措施》颁布之前已入驻,且正常缴税的企业,从《政策措施》颁布之日起参照执行。

  以上《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州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10月11日印发的《黔南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由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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