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一、背景介绍
2011
7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8号文),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并自20111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曾于20011230日颁布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2号文),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于2002年、2006年和2007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上述通知都将自201111日起停止执行。
二、58号文的简要分析
重申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58
号文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此处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有关规定。
58
号文件取消了202号文中关于上述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事实上,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自20091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持续执行
58
号文明确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202号文,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
1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国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税率从33%统一为25%。然而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在全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都取消的情况下,中央继续对西部实施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体现了中央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决心。58号文可以说是优惠政策的延续,继续给予十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以鼓励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类产业企业的界定
202
号文明确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0年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该规定执行至200512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规定,自20061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自20081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1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58
号文明确了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不分内外资企业都必须符合上述条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另行发布。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加紧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近期,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在宁夏银川召开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研究制定座谈会。预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基础上制定,但会有所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各省区的比较优势和反映区域产业调整升级的方向。
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对西部地区20101231日前新办的、根据202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
对西部地区范围的界定
58
号文对西部地区的范围定义与202号文对西部地区的范围界定保持了一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即将出台, 引资政策将进一步去身份化
即将公布的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显示,我国引资政策将进一步去身份化,即不再根据外资身份给予优惠政策,而是强调引资三认同原则,即产业认同、区域认同和项目认同。
在产业认同方面,年内即将出台的新修订《目录》主要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同时严格限制高投资、高消耗、低效率的项目,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性的机构,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
在区域认同方面,据介绍,目前中国已经开始补充修订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的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企向中西部转移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的支持力度。
而在项目认同方面,有关专家认为,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将更受引资政策青睐。
资源税暂按5%税率征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自111日起施行,此举将全面启动国家资源税改革。根据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率先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开展,采取从价计征,征收税率为5%~10%。其中,油气税率从西部资源税试点时的5%改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焦煤征税税额则从原来的0.3/吨~5/吨提高为8/吨~20/吨。

上一篇:
下一篇: